事项名称: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服务对象:
购买了补充医疗保险需要报销的参保职工
办理依据: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1、应在出院以后60日以内办理;
2、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每季度结算1次。
办事流程:
1、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单据,向补充医疗保险处申请报销;
2、查询有基金征集处提供的各种保险参保及缴费信息;
3、补充医疗处受理验收申报资料,并随机分发给审核人员;
4、审核人员对医疗费用清单进行逐一审核,出具审核结果并签名;
5、专人复核后将审核资料录入计算机,核实报销金额并打印单据并签名;
6、处长或处长授权专人审核费用支付单据并签名;
7、基金管理处当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需提供资料:
补一、补二、补三报销资料:
1、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单(办法〈一〉、〈二〉、〈三〉);
2、出院证明(或出院诊断书);
3、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和住院费用结算收据;
4、费用明细清单(含:乙类贵重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手术申请、审批表等);
5、身份证(本人及代办人)原件及复印件;
补四(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资料:
1、凭门诊定点医院(7家)的原始资料;
2、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收拨记录卡;
3、门诊补充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处方;
4、门诊药品费用收据;
5、门诊药品费用清单;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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