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拓宽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参保人的医疗待遇,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
(一)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6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120元。
(二)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20元。
(三)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缴纳,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40元;老年城镇居民、一般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缴纳,政府补助每人每年240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在二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由55%提高到60%。
三、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
(一)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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