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关系转出
服务对象
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
办理依据
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40号)
2、《转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粤社保函〔2010〕203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
办理条件
1、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参保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并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办理此项业务之前,参保人应已办理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停保手续;
3、在广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已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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