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降低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以往个体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月1日起,个体人员可以选择按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缴(3841元*60%=2305元)。例如:个体参保人员选择5.5%缴费的,按原规定每月应缴纳211.30元,按新政策规定每月应缴纳126.8元,每月少缴84.5元,可以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其次是调整医疗救助金缴费方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单位职工由单位按月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体人员由本人按月缴纳;退休(职)人员按月从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缴纳医疗救助金的个人给予适当补助。缴费标准由定额缴费改为按比例缴费,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因此,提醒欠缴医疗救助金的退休人员应及时补缴,以免影响医疗待遇。
第三,分年过渡,逐步统一全市医疗退休最低缴费年限。原市区范围内市属、区属的原国有、1978年底以前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改制职工,2013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批准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时,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由5年逐步过渡到15年,即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申办医疗退休待遇时,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6年;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申办医疗退休待遇时,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7年,依此类推。
第四,强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连续性。从今年7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参保人员,必须按月连续缴费。未按月连续缴费的,在申报医疗退休待遇时,除补足规定缴费年限外,还需补齐应按月缴纳而未缴的欠费。但补缴与已缴年限合并计算的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高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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