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业内专家日前指出,“大病医疗保险”有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另一个是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
如果理解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肯定是不应该征税的,因为该大病保险主要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结余,为基本保险所衍生。即便个人额外交一些费用,也仍然属于基本保险范围,是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的。如果理解为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目前确实是要征税的。
对此,记者昨日拨打了12366国税咨询电话,国税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里所指的“大病医疗保险”是属于商业险范畴,每月缴纳10元,在国家予以免税的“三险一金”范围外,一直都是要征税的。
按这样理解,那么首先,这里的“大病医疗保险”是商业险,本来就是在征税的,只不过这次纳税人咨询,国税局对此进行了回答,并非出台一项新的税收。
其次,这里要纳税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并不是说对大病报销后拿到的钱征税。比如,单位每个月为员工小王购买大病医疗保险100元,为小王缴纳公积金500元,小王月工资5000元。那么这100元大病医疗保险费就和小王的工资5000元合并计税,500元的公积金由于在规定免税的“三险一金”范围内,所以不用和5000元工资合并计税。至于小王在大病后报销了3万元,这3万元并不用征税。但目前,很多人可能将“大病医疗保险金征税”理解为,自己大病报销的钱也需要缴税,因此就骂上了。
截至昨天下午,国税总局未对“大病医疗保险征税”进行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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