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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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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收缴一次,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启动当年,对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个别城镇居民,缴费截止日放宽到2007年12月31日。

  参保居民到哪里缴纳医疗保险费?

  老年居民、重残人员、非从业人员、未入学或未入托幼机构少年儿童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缴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协助做好基金收缴相关工。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在册学生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代收医疗保险费。

  滞后或中断缴费的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滞后或中断参保超过一年的,办理登记时应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补缴滞后或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审验其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应参保的时间,计算其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年限,报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再行办理补缴手续。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居民9月30日前缴纳医疗费的,从10月1日起即可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续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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