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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大病保险已执行 最高可报销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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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各地方政府的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陆续出台。近日,佛山市有关部门出台了《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顺德市正式执行这一办法,其中大病保险最高可报销20万元。

  昨日(7月29日),记者从顺德区社保局获悉,此前传得沸沸扬扬的《佛山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已从本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参加佛山职工医保和居民住院医保的参保人都能享受这个政策,最高可获20万元的大病保险基金报销。

  据了解,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区内所有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居民医保参保人都能享受这一制度带来的待遇。“针对参保人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除外),进行再报销的保险制度。”区社保局医疗科科长梁立朝说,让大病患者得到二次报销,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保险不受到疾病种类限制,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只要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的部分,均可享受大病保险,最高可报销80%。在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2万~5万元的部分,报销60%;累计超过5万~10万元的部分可报销70%;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可报销80%,最高报销限额为20万元。

  梁立朝向记者举了个例子:一名居民医保参保人因病在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二级)住院,发生住院医疗费用3万元,不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金额1万元,起付标准600元,居民医保报销金额9776元,则其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为:30000元-10000元-600元-9776元=9624元。梁立朝说,大病保险实施前按相关规定只要报销9776元,但现在,个人自付医疗费可以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累计超过2万元后,根据大病保险规定进行二次报销。

  目前,顺德区能享受大病保险的市民有150多万人,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或收入中筹集,个人无需另外缴费,参保人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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