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形下,申请补缴医疗保险费,自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可对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1.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时,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2.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中止医保关系或因欠缴而中断医保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
3.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从市外转入本市的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的(此类情形应在转入地办理参保手续后的3个月内申请补缴);
4.退休后,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但在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的当月中断了医保缴费,在中断3个月内又补缴的;
5.退休人员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手续后,未及时缴费,在3个月内重新办理续保并补缴的。
退休人员按2012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预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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