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诊管理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时需使用个人帐户或门诊补贴(居民)的,必须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并用《医保卡》进行结算。个人帐户或门诊补贴余额不够支付的,用现金支付。门诊护士、医生及收费员有权对其《医保证》和《医保卡》进行核对,并有权拒绝参保人员的不合理要求。因未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造成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责任由参保人员自负。
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时,开药量普通疾病一般以3日量为限;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特殊慢性病不应超过两周量。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院方有权拒绝。
二、门诊个人帐户或门诊补贴的支付范围:
1.支付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门诊医疗费用;
2.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支付范围内费用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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