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七、职工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之前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继续领取?
答: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十八、失业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九、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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