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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医保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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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13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北京7月1日调整4项医保政策3种特殊病门诊可报销无业居民大病医保结算周期为90天

  对于参保后发生的费用报销、支付范围以及结算等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实施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规定,进一步明确,无业居民大病医保的结算周期为90天,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以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等情况也可报销。

  二次以后住院设起付线650元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都是650元,最高报销金额可达7万元。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1300元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7万元。

  3种特殊病种门诊可报销

  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被算做第二次住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则为650元。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按每个医疗保险年度为一个结算期。当年办理特殊病种审批的,自审批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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