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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内医保转移今起互认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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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此前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今年7月1日起,广东省内的医保转移,缴费年限将可累计计算。广州市人社局称,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人员可到广州市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若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地市分别工作过一段时间,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如何确定其待遇享受地?《通知》列出了三种情况:若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则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若在最后参保地不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但在曾参保地符合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上述情况都不符合的,可选择在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这样的划定是经过反复论证的,在政策设计上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参保人方方面面的情况,以尽量少补缴的原则尽可能方便参保人”,该负责人介绍,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这三个层次进行人性化地划定,是《通知》制定时最大的难点,也是《通知》最大的亮点。

  “就像前面讲到的,在省内要实现互认难度很大,一方面是发达地区面临的风险高,另一方面欠发达地区同样也面临风险”,上述负责人称,欠发达地区参保规模相对较小,其统筹基金也相对较少,参保人回户籍所在的欠发达地区,也将对当地的统筹支付能力带来很大挑战。“这就是为什么目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在全国各省份大多‘难产’的重要原因。”

  设计兜底政策,激活个人账户

  《通知》规定:“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目前,广东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已扩大到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等费用,还可用于代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通知》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又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个人账户补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参保人补缴费用的经济压力。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这样的设计可谓全国首创,从制度上引导参保人将个人账户的资金用到医疗需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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