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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2013年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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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苏州市区2013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即将于4月1日作出调整,在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以及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付限额三方面将有更多惠民举措。

  利好:职工门诊就医更有底气。我市自2004年出台了职工医保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由单位和政府财政出资,使企业参保职工在个人医保账户金额用完后,自负一定金额,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均能享受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这一政策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必要补充,解决了企业参保职工在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再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问题,进一步减轻了企业参保职工尤其是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同时积极引导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本次调整将进一步提高门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2013医保结算年度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将在2012年的标准上统一提高700元,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付限额已由最初的2500元(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提升至2013年的3500元(在职职工)和4000元(退休人员),增幅分别达到了40%和60%。

  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付限额提高,进行分级诊疗。

  新政: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每一结算年度由居民医保基金结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限额由600元提高到1000元。居民医疗保险“非就业居民类”参保人员进行签约,鼓励小病进社区,社区首诊,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引导建立合理分级治疗,符合医改要求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发展,可就近自主选择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下同)或乡镇等基层医院作为本人的签约门诊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至签约的门诊医疗机构就医,也可至其他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不包括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内,根据其就医机构确定居民医保基金结付比例,其中: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50%的比例结付;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按40%的比例结付;在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按35%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按30%的比例结付。

  利好:推进居民医保社区首诊。2012年苏州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9%以上,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险”目标。2013年新政将进一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使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能享受到更多的实惠,进一步巩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推进社区签约,鼓励社区首诊,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满足参保人员不同层次的门诊就医需求,从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并缓解参保人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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