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有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决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到2011年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欺负标准一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有个人自付。欺负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担负比例,有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当年筹集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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