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续接不畅,造成社保缴费时间上不具连贯性,存在"碎片化",也是现行社保体制的又一问题。例如,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但有意愿继续缴费的人群拒之门外。
社保法规定,上述人群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目前,由于不同统筹地区之间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流动劳动力、异地退休人员在社会保险关系续转方面困难重重,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参保人员享受保险待遇不便,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的续接不畅,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现象。
针对社保续转难问题,主要是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领域,社保法做出了积极回应。
在养老保险方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这种合理制度已被社保法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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