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社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8月1日起,我市城乡最低工资标准统一上调,养老、失业保险也随之调整提高。至此,我市全面实现城乡社会保险同城同待遇。
城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170元/月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随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20日市人社局公布了我市调整后的城乡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4元/小时,8月1日起全市统一正式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2012年之前,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共分三档;去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三档调整为二档,其中,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1.1元/小时;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小时。今年调整之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就实现了城乡统一。
城镇企业职工保底养老金上调至每月702元
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统一上调,与之挂钩的保底养老金和失业金待遇也随之调整,加上之前已经统一的工伤、医疗、生育保险,我市城乡社会保险全面实现同城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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