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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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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时,直接与该定点医院结算住院期间个人自费部分。由患者或家属在“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按手印并留存联系电话。

  (2)参保人员因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精神疾病住院治疗,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住院起付线。

  (3)参保人员患“B”类特殊疾病,符合“B”类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办法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起付线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只负担一次,(不同等级医院,就高补差)。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涉及转院继续治疗的,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3、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计算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计算公式为:(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完全自费-部分支付项目个人先付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与医院级别有关);

  (2)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计算公式为:(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报销程序费用—统筹支付)×90%(异地按75%);

  4、住院床位费用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的标准:

  (1)本地普通床位三级医院15元/日,二级医院15元/日,一级及以下医院10元/日;

  (2)市境外异地:三级医院20元/日,二级医院15元/日,一级及以下医院10元/日。

  5、部分支付项目个人先付费用:

  (1)各类特殊和一次性医用材料诊疗项目个人先付比例:详见《乐山市2013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览表》。

  (2)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和部份支付费用诊疗项目个人先付比例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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