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参保人身亡后账户余额如何处理这一实际问题,条例还明确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交付给其继承人。这样使医保具有了一种“遗产”性质,是对相关权益的充分保护。
再次,条例规定了公咨委四种方式监督。条例明确在广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公咨委,由市财政保障其运作经费。公咨委通过四种方式对医保基金进行监督:每年听取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关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报告;定期检查基金的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年审和专项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求有关单位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有利于取信于民的监督体系,确保医保基金不至于被挪用或失控。
条例还对用人单位进行了约束,防止用人单位不缴纳医保费用。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缴,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职工本人。此外,还有滞纳金、罚款等保障措施。同时,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或向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征收机构投诉。
条例针对用人单位欠缴费可能给职工带来的危害,采取了最大限度保护职工的规定。用人单位欠缴费,参保人员可予追溯享受欠缴期间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负有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负担。这就极大地体现了责任与权利相适应的医保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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