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府发[2013]40号文件实施前已退休,并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者,不需要重新审核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根据南府发[2013]40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根据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确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符合《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南宁市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1]196号)文件规定,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南府发[2013]40号文件施行前退休的,按照南府办[2011]19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南府发[2013]40号文件施行后退休的,按照南府发[2013]4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