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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保规定缴费需满25年断3月清零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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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深圳市社保局的新闻发言人,在过去的一个月时间里,黄险峰经历了一场不曾预料到的风波。事情的起因,源于人们对《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中一些新规定的质疑。

  翟玉娟告诉记者,按照这样的规定,非户籍人员只能由用人单位为其选择参保种类,而不能自行参保。实际操作中,企业出于控制成本上的考虑,往往会为职工选择缴费最低的险种。

  在上述三种医保形式中,不论是缴交比例,还是报销待遇上都各有不同。综合式缴交费用比例最高,报销额度和比例也最高;绑定式缴交费用比例最低,报销额度和比例也最低。

  “为什么定25年,缴费标准是什么?”吉峰说,如果能公开医保基金具体收支情况,用事实说服我们,“那多少钱我们也愿意交。”

  地方立法两难

  针对质疑,社保局频繁做出回应。

  “医保是一种现付现支的保险,与养老保险不一样。”黄险峰称,医保基金是拿现在没生病的人的钱,去为生病的人提供保障,必须考虑医保体系的可持续性问题。

  2010年,深圳市社保基金累计结余1198.95亿元。黄险峰透露,“按照目前的费率,10年内不调整,深圳市医疗保险基金也不会出现任何收支问题。”

  但他同时亦指出,深圳外来务工人员多、年轻人员多等特殊优势,将随着人口红利的消逝而逐渐淡去,深圳也必须考虑基金收支平衡问题。在他看来,提高缴费年限是迟早的事。

  对于25年的年限等标准,黄险峰表示这是根据调研报告,对53个地区缴费年限情况分析,发现2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是比较合适的期限。

  但深圳市要解释的问题不止于此,他们还要直面《办法》出台的立法等级问题。此次公布的《办法》,与深圳市此前公布的养老保险等办法以市政府条例形式出现不同,它以部门立法的形式出现,不需要经过市人大会议的审议。

  有质疑者认为,这种立法形式会让《办法》成为社保局的部门法,而《办法》中多达19处“另行规定”更是给了主管部门巨大的政策操作空间。

  黄险峰认为,国家虽然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是对于医疗保险的具体规定,如缴费标准、缴费年限、报销额度等核心内容上,都没有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深圳市如果出台一个通过人大审议的《医保条例》,一旦国家政策明确或有所变动,深圳市就会陷入立法的被动中。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则认为,国家层面在医疗保险立法上的缺位,是造成目前各地医保纠纷的根本原因,而现在实行医保异地转移的政策,也是对现行医保政策管理上的一种挑战。

  “什么都不清楚,什么都要地方自己来规定”,顾昕认为,这种情况下,各地政府制定标准不一,就很容易形成人们都向往标准高的地区挤,标准低的地区参保人数少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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