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权益办法》首次明确社保个人权益记录查询使用的法律依据、权益内容、适用范围、查询渠道、法律责任等内容。
《权益办法》规定,凡在北京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经办窗口、自助终端、网上平台、12333热线电话等方式,查询登记的五项基础信息和与社保缴费及待遇有关的相关信息,像个人可查询如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基数、实际缴费和享受相关社保待遇等信息;参保的用人单位可查询登记的基础信息和缴费等信息,如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本单位或职工在本单位缴费等信息。同时,北京市社保中心将提供制式统一的“五险”缴费证明,而原分别打印“四险”与“医疗”两个缴费证明的业务将成为历史。
据介绍,享受待遇信息的查询服务将会在2014年后陆续提供。
负责人介绍,《权益办法》规定,参保的个人如果对社保个人权益记录有异议的,如缴费基数或缴费年限,应经所在单位认可后,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向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确实存在错误的,将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及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变更手续。
《权益办法》还明确了,因履行工作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可依法查询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
负责人强调,为了防止或避免纸介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造假行为,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及使用社保个人权益记录的第三方,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甄别校验。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都将受到处罚。其中,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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