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今年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参保人——
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可报销
日前,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2013年,江西省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力争到2015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省所有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参保人
据介绍,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其中,城镇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
农村居民在新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和统筹区域内住院实际发生需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外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保障。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保障范围,设区市可规定不予支付范围。
记者了解到,大病保险资金筹资标准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当年筹资标准5%左右的比例筹措大病保险资金。同时,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年城镇居民医保(含城镇居民个人账户结余基金)、新农合基金中一次性划出。
目前江西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分别运行。所以,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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