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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生育险支付标准下月实行 三类项目比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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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制定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诊疗目录》),未列入《诊疗目录》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解读《诊疗目录》

  哪些项目服务可支付

  针对《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诊疗目录》)分类以及特殊情况支付等相关问题,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说明。说明就市民普遍关注的相关项目做出了详细解释:

  在住院费支付方面,监护病房护理费、住院期间大病历费、X光封套费、门诊观察床诊查费不得额外支付;床位费支付天数,按照“计入不计出”方法计算,即入院当天支付床位费,出院当天不支付床位费;家庭病床一天内多科医生、多次上门服务的只支付一次诊查费。

  在手术费支付方面,手术使用的各种进口器械,如:电刀、电钻、电锯、电凝器等,按照每例手术50元标准支付;使用手术显微镜的,每例病人额外支付15元。使用进口大型悬吊式电子手术显微镜,每例病人额外支付150元。手术中使用氩气刀、超声吸引器等器械,每例手术按照260元支付;在同一个部位同时做两个及以上手术者,第二个及以上部分按照该手术费的50%标准支付。手术中使用的其他材料,如:纱布、脱脂棉、缝合线、绷带、口罩、帽子、手术单等,按照手术费标准的20%支付。

  在血液制品费支付方面,RH(-)血型按照一般血型标准增加50%支付。对院前120救护车费支付做出了明确规定,参保患者在院前救护车上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救护车费、担架费、等候费、出诊费等项目不予支付外,其他项目可按照收据所列项目名称及金额,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支付时可不局限于目录范围。

  除此之外,说明还对专科检查治疗费支付、核医学支付、放射线检查支付、超声检查支付、功能及内窥镜支付、化验费支付、麻醉费支付等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都做了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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