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分开管理的办法。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无能力正常缴费的,其退休人员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市、区属破产、解体关闭或无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参保
按照《关于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8]5号)精神,对本通知发布前无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的国有和集体市、区属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可由本人就近到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大额医保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5、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6、农民工可选择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应当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三楼农民工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的农民工,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不建立个人帐户,不享受门诊特病待遇。农民工住院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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