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行为,依法对单位和个人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行为进行处理,昨日,我市公布了《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对造成社保基金流失的多种情况的奖惩办法进行了明确。据悉,市民可于今年8月30日前将意见通过网络回复或书面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认定]
9种行为视为套取社保基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包括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和支付凭证;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虚列、虚报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其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9种行为。
一旦发现有疑似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套取情况时,有权依法进入与调查、检查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查阅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据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政府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200-5000元的奖励。
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当建立单位和个人守法诚信档案,对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监控。单位或个人有情节严重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
[处罚]
瞒报工资总额
处1-3倍罚款
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领社保待遇
罚500-1000元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领养老金
罚500-1000元
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经冒领的金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除责令退还冒领金额外,将依法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借卡冒名住院
处1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果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就医的;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就医的,将追回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存在以上情况,将被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定点”套取基金
取消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参与、组织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顶替、挂床住院;不按药品实际名称、数量、金额,多开或乱开收据的行为;为参保人员套取个人账户现金的;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外的其他费用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将追回获取费用,责令整改,并处违规金额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五年内不得授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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