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
增加基金支出项目
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待遇的及时发放,减轻了参保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保积极性。
提高参保的强制性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保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参保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对本条例施行后,在国务院586号令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国务院586号令的规定执行。
12月30日,省人社厅、市人社局及各县区人社部门同时开展了新《工伤保险条例》广场、街头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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