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转诊的参保人员的起付标准如何计算呢?
管理办法指出,从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入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按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从低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向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转院的,应当向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补齐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而参保人员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垫付。
前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按本市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0%,退休人员为78%;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75%。
急诊报销要点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当一周内告知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紧急诊治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诊治后入院治疗的,其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结算;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急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0%。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当在住院一周内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按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和非急诊住院费用,由个人负担,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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