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由22万元提高至23万元
从明年1月1日开始,常州市将调整多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一步推出惠民新举措。主要包括居民医保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由290元/人提高至350元/人;降低“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一、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300元/次降低至2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00元/次降低至400元/次;提高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2万元/年提高至23万元/年;提高参保“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72%提高至75%;一、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82%提高至85%;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部分,可按规定购买健身卡。
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由71%提高至74%
与此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起,常州将调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办法、完善门诊慢性病药费补助管理办法。此项政策调整,惠及市本级约115万参保人员。
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平均将由71%提高至74%左右,涉及基金增支300多万。根据新政,到达退休(职)年龄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对在该政策实施前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手续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退休(职)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符合原逐月递增至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在2016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职)手续,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在1991年底前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且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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