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儿童,可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调整太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及待遇标准的通知》(并政办发〔2012〕85号)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给予二次补偿,报销比例合计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80%。年度报销总额不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限制。因医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参加新农合的儿童,可按照太原市卫生局、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的通知》规定,新农合基金补偿定额住院费用的70%;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定额住院费用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