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新条例规定,个人账户仅供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使用,可用于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预防接种、体检费用、购药费用等。医保账户中的余额可转移、可继承但不能变现。
条例规定,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也不得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和其他统筹地区的社会医疗保险。因此,在广州参加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一旦离穗到其他统筹地区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内的余额转移至就业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账户。不得提取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支付超范围发生的费用。
针对参保人身亡后账户余额如何处理这一实际问题,明确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个人账户余额交付给其继承人。
C基金安全增设医保公咨委看好“救命钱”
医保条例最终明确,广州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下设公咨委,由市财政保障其运作经费。公咨委还可通过四种方式对医保基金进行监督,包括每年听取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关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报告;定期检查基金的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年审和专项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要求有关单位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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