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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保险个人“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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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山东省金乡县参保职工在孕检、分娩、计生手术方面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补贴给医院,从而实现职工生育医疗费个人“零负担”。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减少个人医疗费负担,从2013年7月1日开始,山东省金乡县参保职工在孕检、分娩、计生手术方面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补贴给医院,从而实现职工生育医疗费个人“零负担”。

  享受生育保险的前提条件

  参保职工怀孕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怀孕检查和计生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时,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1年以上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在规定的怀孕检查项目和分娩时,不用再缴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补贴给医院。

  根据文件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具体支付补贴标准为,孕期检查医疗费1000元;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娩的定额标准分别为2000元、2500元和3100元。而产后大出血在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结算。孕检基本项目包括3次血常规、3次B超、4次胎心监护以及10次常规查胎等13个项目。如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腹产指征本人要求剖腹产手术等),相关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计生手术医疗费方面,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为每人次180元;流产术、引产术和绝育手续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为每人次500元。

  未婚先孕,婚后没办准生证怀孕所产生的各种检查、医疗费用,都不能享受生育险提供的保障。

  凡是符合报销条件的男职工,即参保职工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缴费未中断且已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其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标准报销的50%,是正常女职工的一半。

  选择生育保险直报医院别随意变更

  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经山东省金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并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本人的生育服务机构,也可另行选择生育服务机构。职工需填写《济宁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持身份证、生育证及用人单位的书面证明到经办机构核定备案。参保人员早、中、晚期产前检查和分娩,都应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否则,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山东省金乡县确定了3家医院为金乡县生育保险定点医院(1、妇幼保健院;2、金乡县人民医院;3、金乡县宏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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