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下月起实施,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缴费年限将从10年延长至15年,消息仍在不断发酵,不少街坊致电记者咨询相关参保事宜,对此,市人社局医保处处长李程给出了相应答复。
1、今年参保很快退休怎么补缴?
《实施办法》出台后必须逐月补缴
林阿姨:现在登记参保缴费了,但6年后就要退休,如此一算,缴费年限还差4年,是否还可以退休后一次性补缴?
李程:参保人在《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参保缴费的,退休时仍可一次性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把所欠年限(按月计算)一次性补够,就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但在《实施办法》出台之后,过渡金的做法就取消了,也就是说参保人无法享受一次性补缴,只可通过“延缴”的方式参保,即逐月参保一直到达到最低年限,才能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2、企业未给职工参保责任在谁?
原则上损失应由企业承担
吴先生:为所在企业服务十余年,但临退休才发现企业一直没有为自己参保,这样的话,责任在谁?
李程:无论何时,市内在职职工尤其是大龄就业人群必须注意自己的医保参保状况。如果企业一直没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那么这些职工的实际医保参保年限就为零。参保时间节点也可能不是2013年12月31日前。原则上,这些延长缴费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企业进行承担,从这个角度考虑,企业也应尽到为每位职工按时、足额缴交医保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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