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35岁周岁以下在职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是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3%记入。为什么我查询自己医保卡的金额,是按照个人缴费工资的2%记入呢?”近日,田先生打进本报热线咨询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就此,记者咨询了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记入个人账户额度早在2012年4月份起就进行了微调,记入比例下降了0.3~0.5个百分点,同时门诊医疗费封顶线提至1600元,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统筹金记入个人账户比例微调
近日,田先生在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查询个人医疗保险信息时发现,医保卡内的金额只是个人缴费工资的2%再减去5元的大额医疗补助,而不是田先生所了解到的政策规定按个人缴费工资的2.3%记入。“医保卡内的钱缩水了是怎么回事?是我对政策的理解有误呢,还是政策有所变化?”
“田先生所说的2.3%的比例是调整之前的。其实早在2012年4月1日起,医疗保险统筹金记入个人账户比例就进行了调整。虽然职工医保卡的钱有所减少,但是这样增加了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功能,使‘死钱’变成‘活钱’,‘小钱’变成‘大钱’。同时也减少了用医保卡刷生活用品和恶意套现等违规现象。”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解释称。
据介绍,参保人员缴纳的2%仍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只是对统筹金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进行了微调,记入比例下降了0.3~0.5个百分点。下调记入个人账户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门诊统筹金,参保人员在社区签约就医不再扣个人账户资金,可直接享受到每年1600元限额内报销60%,以及使用基本药物报销70%的医疗报销实惠。具体记入标准为:在职职工3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记入(原为2.3%);在职职工35周岁及以上45周岁以下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2.2%记入(原为2.7%);在职职工45周岁及以上的,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3%记入(原为3.5%);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4.5%记入(原为5%)。
同时,为确保低收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实际记入额不降低,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保底标准进行了提高。对70周岁以下月记入额低于80元的按80元记入(原为60元);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低于90元的按90元记入(原为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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