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起付线和限额管理,不是所有门诊费都能报销。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这是按规定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居民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只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开具普通门诊费用票据,打印《普通门诊费用结算单》,《普通门诊费用结算单》和门诊费用票据须由居民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根据政策规定,参保居民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原居民保险中的门诊统筹病种(大病、慢性病)治疗、未成年居民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