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目录>>与《医疗服务目录》实行准入管理,其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分“甲类”和“乙类”。使用“甲类”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乙类”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使用“乙类”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未列入以上“二目录”规定支付范围的药品与医疗服务项目以及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2.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处方及参保人员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
3.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的原则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应用,应符合临床诊疗规范;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应选择价格适中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抗肿瘤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的支付有哪些限定?
1.药品品种限定:<<药品目录>>“备注”栏标明“限恶性肿瘤放疗或化疗辅助用药”的药品。
2.辅助用药数量限定:原则上西药和中成药各不超过1个。
3.辅助用药适用时间限定:放疗或化疗期间或结束之日起30日之内的用药。
4.疗程限定:
⑴一个放疗或化疗过程可以支付一个疗程的辅助用药;口服化疗一个结算年度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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