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本市持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中,达到标准积分的其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③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④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中学插班的西藏高中生。
⑶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⑷其他人员:
①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②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③本市持居住证人员的配偶,居住证达到标准积分的其无医疗保障的配偶;
④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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