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己方过错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根据2013年颁布的《社保法》,因己方过错产生的医疗费用,并未被排除在医保支付范围外。《社保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第三人负担的、公共卫生负担的以及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早在2003年,广东省人社厅作出的《关于交通事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的复函》规定,交通事故被伤害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交通意外损伤进行的抢救和创伤治疗的医疗费用,如果是己方责任(含全部、部分责任)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据此,胡伟权的医疗费用应当能够获得支持。
然而,2011年开始实施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作出了与上述规定完全不同的规定。该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驾驶机动车辆(含轻便摩托车、电动车,不含电动自行车)造成意外伤害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予支付的范围极度扩大。
惠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对于交通事故受伤的,当不属于第三方责任时,是否属于医保报销范围,需要作出调查,以便最终确定。有的情况下,伤者可以获得报销。这样做的依据是2010年广东省人社部门的一个文件。
可见,目前国家及省市各级规定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基层人社部门有时难免陷入怎么适用的矛盾中。“我们希望有更明确的、更一致的规定,来指引我们的具体工作,以便居民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市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刘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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