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缴清医保费适用于我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趸缴业务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趸缴业务由人事代办部门统一办理。
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为减轻参保单位的经济负担,一次性趸缴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分期缴纳,但必须在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完成(2014年底)之前缴清。缴纳标准分为两种:2013年1月1日前退休并已参保人员,按个人基本退休金的6%趸缴;2013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和新参保的退休人员,按个人基本退休金的7%趸缴。市医保中心将根据《邢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政府令[2013]2号】》文件内容,核定申请人的具体趸缴年限。
另据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也可选择按在职职工标准延续缴费,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该方式以最低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为基数,个人需缴纳基数的2%,同时,个人能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受所在单位的缴费情况决定。
《邢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政府令[2013]2号】》文件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
第九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时,其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三十周年、女满二十五周年。2000年10月1日正式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得低于十五年。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加计算。
第十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不同统筹区的参保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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