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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四大社保新政1月1日起实施 参保人请注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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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深圳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等四大社保新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社保局昨日提醒参保人注意新政策与旧政策的区别,以免影响自身待遇。
  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基础,按下列办法向下浮动: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没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当年度费率下浮20%;上一年度有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职工,但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收支率低于10%的,当年度费率下浮10%。此外,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照本市就业政策,招用经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下浮的失业保险缴费额为:招用就业人数×10×招用月数×2%×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按上述办法计算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下浮总幅度超过当年应缴失业保险费40%的,按当年度费率下浮40%。

  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用人单位于当年2月至次年1月按下调后的费率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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