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被告人甄某出具的收据及承诺书、汇款凭证、公安机关调取的转账记录,结合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甄某的供述等证据,法院审理认为,这些足以证实甄某在自身没有能力办理补缴社保手续的情况下,许诺能帮助被害人办理补缴社保手续,在被害人基于对其的信任而将款项交给她后,其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帮被害人办理相关手续,亦未将款项返还被害人,而是通过不接电话、电话停机、搬家等方式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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