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以及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比,整合后这个办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参保对象:整合后《实施办法》参保对象为参加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参加农民工(劳务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将普通门诊统筹参保对象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农村居民。
缴费标准:整合后《实施办法》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72元,与原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相同。筹集的办法是:参加城镇职工(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月拨转,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参加农民工(劳务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中按月拨转,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城乡居民,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元;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每人每年28元拨转;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5元。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其普通门诊统筹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市级财政补助25%、各县(市、区)财政补助25%、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补助50%。
享受待遇:整合后《实施办法》为市级统筹,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按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支付,参保人在社区门诊和乡、镇、街卫生院等一级(含一级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报销比例为50%,由定点门诊机构负责报销;因病情需要按规定转诊到一级(不含一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30%,三级医院20%,由转出门诊机构负责报销;参保人自行到一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2.非本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按规定转诊的除外)。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异地定居的参保人,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一个社保年度每人每年200元总额的50%,凭居住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发票或收据报销。4.城乡居民和农民工普通门诊以市内属地门诊定点机构进行登记,不享受异地门诊待遇。5.参保人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特殊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就诊只能享受普通疾病的医疗待遇,发生与其特殊病种相关的治疗费用,按特殊病种的规定,在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不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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