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连接的桥梁,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的步伐。
办法将重点解决跨制度衔接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将重点解决跨制度衔接问题: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保之间的衔接,流动情形是“多维”的,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因而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续要大很多。
暂行办法体现了4条基本原则:一是公平性原则。每个参保人,不论其户籍和身份,都有平等获得国家制度性安排的养老保障的权利。只要符合参保条件,就应积极将其纳入相应制度,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二是流动性原则。参保的劳动者和居民,无论参保身份怎么变,也无论其跨地区流动还是跨制度转移,都要为其衔接养老保险关系。三是保障性原则。在各种转移、接续、衔接政策实施和经办管理中,都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已有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累加,做到不断、不漏。四是唯一性原则。一个参保人在一个时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是唯一的,最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只有一种。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衔接办理第一是先归集职保关系再办理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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