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从2009年7月1日起,“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
要点三: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是否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直接参加“五险”
王伟杰、刘海燕指出,《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对于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放弃,直接缴纳“五险”。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明确,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包括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要点四:转城保后,以前的综保缴费年限是否可以折算
王伟杰、刘海燕指出,综保调整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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