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大龄失业人员;
2、残疾人员;(持残疾证者)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失去土地的人员(初次交费距法定退休年龄满10年以上);
6、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7、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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