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信息单位须公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提示,广大参保人员发现本人基数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向单位人事或劳工部门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各单位要按规定采取公示制度,参保单位应将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定的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经公示且参保人员无异议后,参保单位应将由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于2013年2月底前报送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2013年度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暂停当年度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及在职职工待遇支付业务,待申报2013年缴费基数后,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计发社会保险待遇。
○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市南区: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9号2楼;
市北区: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
原四方区:青岛市庆安路21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