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定点单位应无偿向社保卡持卡人提供卡金查询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合理的刷卡要求,不得以打折、积分、赠送等方式变相销售社保卡刷卡范围以外的商品;严禁为持卡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严禁以会员卡、积分卡等形式转移、套取个人账户金。
持卡人在定点药店和定点门诊一次性刷卡消费药准字类药品超过200元(含200元)的,刷卡消费药准字以外的其他医疗用品超过50元(含50元)的,定点单位应认真查验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并登记相关信息。身份证件难以确定为持卡人本人的,定点单位应同时登记持卡人的有效联系方式。相比此前的规定,刷卡验证信息的门槛从300元降低到了200元。同时明确了药品以外医疗用品刷卡消费50元的限制。
刷卡次数参保人说了算
“为了确保社保卡自身安全,新规定对每天的刷卡次数也有要求,不能超过两次,但持卡人可以修改。”市社保局有关专家表示,持卡人在定点药店刷卡消费的,每日刷卡次数限定为两次(含两次)。超出规定次数的,通过定点药店将当日消费做退货处理后可继续刷卡。“如果某人当天刷卡两次了,可以通过退货来将前两次刷卡合成一次,之后就可以再刷卡了。”这名专家表示,持卡人如果想增加每日的刷卡次数或不设限定的,可到社保申请调整。
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的登记备案信息应进行认真审核,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刷卡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对违反规定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定点单位,应暂停刷卡业务和卡金拨付,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因违规刷卡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定点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据悉,该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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