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4月1日前退休人员、2010年4月1日后已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等不同的情况,缴费标准也不同。以市民韩先生为例,他属于在职人员,缴费标准为工龄年×300元,同时,其在职年龄段还可按缴费基数2%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根据“76号文件”规定,韩先生属于2010年4月1日(含)以后退休(退职)的参保人员,按一定标准一次性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且不再选2%缴纳的,个人账户划建按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将每工龄年300元(事业单位每工龄年500元)的缴费标准视作单位缴纳部分(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根据不同年龄段划建个人账户。具体标准为:45周岁以下的,按1%划入;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1.3%划入;退休(退职)后至70周岁以下的,按2%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2.3%划入。
记者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了解到,像韩先生这类改制职工仍在职的人员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办理,个人账户划建与原有医保账户余额并不冲突。医保账户为年初预付,如在职员工选择现在参保,在职人员现有单位的医保会结算到9月份。在职员工也可选择仍由现在单位缴纳社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再根据相关规定补足20年,仍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