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起付标准(含)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15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照以下比例共同负担: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补偿50%;在市区二级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价)就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补偿4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就诊、购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补偿35%。
参保人员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除外)就诊、购药费用应刷卡实时结算,不得手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