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信访人许先生的情况则更复杂些。他1969年在广州远洋公司工作,1996年调到汕头市,2014年1月社保关系由省内异地转入,并在海珠区社保局办理了退休。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社会申办退休的人员不足缴费年限应缴纳的过渡金,扣除单位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即2001年12月1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全额资助缴纳;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缴纳50%,本人缴纳50%;不满20年的,其过渡金全部由本人缴纳。
经汕头市社保局核定,许先生共有294个月(24年半)可视同缴费年限,过渡金可由政府资助缴纳50%。但在办理医保时,海珠区地税局却告知他,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根本不能纳入本市财政资助范围。
杨秦了解后告诉许先生,根据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上述规定中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指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以及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因此,信访人在汕头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是不能纳入广州市政府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由于职工退休前广州并非其最后参保地,这也导致不少职工在退休后无法享受广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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