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法律在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对用人单位方的义务性规定和惩罚性措施,也是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须谨慎处理的事项,主要表现为及时办理离职职工的退工备案登记、档案转移和社保转出等手续。
就办理时间而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1998年9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由于公司已经发放给了顾小姐7月的全月工资,因此公司也应为其代扣代缴该月的社会保险费。而作为单位经办人,李先生应在八月为顾小姐申报转出。
注意四办理最后一位职工转出的注意事项
实际操作中还需特别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办理最后一位职工转出时,应当缴清社会保险费及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企业欠薪保障金。如果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尚未注销,且仍在有效期内,暂时无人缴费,也无离退休人员账户的,用人单位应向社保中心提交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暂停结算的申请,办理暂时停止社会保险业务变更和结算的手续。(景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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